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招商局·芯云谷”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培育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推动产业园加快成为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服务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在产业园且纳税、统计归属开发区的企业,开发区内流转企业除外;
(二)实际入驻产业园经营且行业领域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包含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行业领域包括:
(一)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以及信息安全服务与解决方案提供等。
(二)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数字服务。应用计算机辅助的广告设计、建筑设计、装修设计和工业设计类企业。
(三)电子商务:在第三方平台从事交易或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支付系统;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含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四)“互联网+”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制造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五)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
(六)物联网及智能制造: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技术服务等。
(七)大数据及云计算: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交易等数据服务;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数据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应用等。
(八)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电竞、文学、影视、音乐、短视频、直播、包装设计、品牌策划等文化创意内容制作与发行等。
(九)新能源、新材料及其行业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的研发和应用;超导、能源、智能、磁性、纳米等材料的研发及其行业应用等。
(十)生物工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生物服务等。
(十一)节能环保: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等。
(十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产业园内):金融、法律、人才、会计、咨询、知识产权、技能培训、检验检测、供应链服务、进出口贸易等专业技术服务。
(十三)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开发区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管委会批准,可放宽政策适用条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入驻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扶持行业领域的企业,租赁芯云谷产业园办公,且在半年内完成装修办公,按照套内实际装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购置芯云谷产业园办公,且在一年内完成装修办公,按照套内实际装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第五条 租金补贴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扶持行业领域的正常运营企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租金的50%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按营业平效标准,每平方米租用办公面积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万元。
2.按在职员工数,每15平方米租用办公面积不少于1人。
第六条 成长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业领域的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含)或连续两年突破8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企业每年营收5‰的成长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平台奖励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可,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400万元,且服务用户数不低于50家的平台,可按不超过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至多可申报1个平台,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荣誉奖励
(一)对获评“全国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全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优秀(或示范)案例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优秀案例、相关品牌、奖项或入选相关试点示范单位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实行晋级补差。
(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对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通过组织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再造、先进技术支持等方式提供转型升级方案。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方案提供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实行晋级补差。
第九条 展会补贴
(一)鼓励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对参加政府主导的或行业专业性质已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展、会、赛的企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开发区举办行业性大奖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产业节等营造发展环境和培育市场氛围的活动。对举办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活动,单次相关参会企业数超过50家(不含开发区内),按照场地租金的3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至多可享受一次。
第十条 创新奖励
(一)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5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予以补贴,且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上一年度12月份之前在漳州开发区申报获受理的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准),给予每件2000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可视企业情况“一事一议”制定政策。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30日集中接受企业申报,由入驻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补助与奖励,也可申请享受开发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补额度。鼓励企业优先申请上级奖补,若开发区政策优于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开发区按政策奖补差额进行补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补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办法各项奖励或补助。
(一)近3年内因违反税收、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的。
(二)属于国家、省、市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单未通过公安机关有关背景审核的。
(三)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五)违反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补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补资格。
第十七条 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产业园;同时,不改变在漳州开发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补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奖补政策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补条件的,2024年12月31日前仍可申请对应奖补资金。发布之日前通过入园审核的企业,则按“老企业老办法”施行,《漳州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漳招管办字〔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