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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
2022
08/09
1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商局·芯云谷”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响应“互联网+”国家战略,推动漳州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重要项目。为进一步做强做优漳州开发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链,助推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漳州市“十三五”数字漳州专项规划》(漳政综〔2016〕162号)文件精神及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在产业园且纳税、统计归属开发区的企业,开发区内流转企业除外;

(二)实际入驻产业园经营且行业领域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包含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引进人才定义。

第四条 扶持行业领域包括:

(一)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以及信息安全服务与解决方案提供等。

(二)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数字服务。

(三)电子商务:在第三方平台从事交易或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支付系统;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含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四)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块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五)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

(六)物联网及智能制造: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技术服务等。

(七)大数据及云计算: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交易等数据服务;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数据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应用等。

(八)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电竞、文学、影视、音乐、短视频、直播等文化创意内容制作与发行等。

(九)新能源、新材料及其行业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的研发和应用;超导、能源、智能、磁性、纳米等材料的研发及其行业应用等。

(十)生物工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生物服务等。

(十一)节能环保: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等。

(十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产业园内):金融、法律、人才、会计、咨询、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专业技术服务。

(十三)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开发区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管委会批准,可放宽政策适用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定义:

(一)高级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任职满1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二)骨干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在企业任职满1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

(三)产业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在企业任职满1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0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

(四)青年人才:来开发区就业且毕业未满三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才。

(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重点领域人才。

(六)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原则上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营收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领域的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开发区级税收留存100%奖励,每家企业至多可享受一次。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在2020年(含)之前已注册在产业园,且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

2.企业2021年(含)之后新注册在产业园,且申报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

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在2020年(含)之前已注册在产业园且之前年度的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领域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低于3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増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企业开发区级税收留存。

第七条 经营补贴:

(一)租金补贴。入驻产业园租赁办公物业及数据中心的企业,按平效或在职人数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持续3年。

1.按平效补贴

序号入驻年限基准平效(营业收入/面积)
1首年0.8万元/平米/年
2次年1万元/平米/年
3第三年1.2万元/平米/年

根据单位租赁面积对应的营业收入给予租金补贴,达到基准平效及以上水平的可获得全额租金补贴。企业需提供由专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或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平效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1)补贴系数=实际平效/基准平效(系数大于或等于1时,按1计算)

(2)理论补贴金额=单位租金*租赁面积*缴交月数。

(3)实际补贴=补贴系数*理论补贴金额

2.按在职人数补贴

租赁类企业人均办公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以本地社保在册登记人数或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依据,四舍五入。租金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1)补贴系数=本地社保在册登记人数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30/租赁面积(系数大于或等于1时,按1计算)。

(2)理论补贴金额=单位租金*租赁面积*缴交月数。

(3)实际补贴=补贴系数*理论补贴金额

(二)装修补贴。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套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向福建招商云谷开发有限公司租房的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向购房企业租房的企业,须向福建招商云谷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入园审核申请,并在申请通过的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注:入驻办公指办公设施及设备(办公卡位、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已基本到位,人员有规律的驻场办公。

(三)购置物业补贴。企业购置办公场所,实际购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3%给予一次性补贴;实际购置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补贴:

(一)高级人才补贴。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开发区级财政留存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二)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若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开发区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若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开发区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四)青年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来漳州开发区就业且毕业未满三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若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开发区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则给予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

(五)个税大户奖励。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产业园企业高管、员工,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级留存的3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与高级人才补贴不重复享受。

上述第(一)(二)(三)(五)项补贴执行3年,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能享受以上四项中的一项,且不与漳州市、开发区人才政策重复享受。每家企业当年获得高级人才、骨干人才、产业人才和税收贡献奖励四项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员工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合计。

上述第(四)项青年人才补贴执行1年,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人才可按照第五条规定申请调整人才类型,并按照第八条规定申请对应人才补贴,补贴年限要减掉已享受的期限。青年人才“来开发区就业”年限以医社保缴交记录作为判断依据。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2次。确认在岗和入职期限后一次性拨付,第(一)(二)(三)(五)补贴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第(四)项青年人才补贴直接拨付到员工账户。

第九条 研发补贴: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5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开发区级税收留存的50%,且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

第十条 平台补贴: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漳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且服务用户数不低于50家的平台,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至多可申报1个平台。

第十一条 荣誉奖励:

(一)对获评“全国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全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优秀(或示范)案例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优秀案例、相关品牌、奖项或入选相关试点示范单位的,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优秀案例、相关品牌、奖项或入选相关试点示范单位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对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通过组织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再造、先进技术支持等方式提供转型升级方案。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方案提供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本办法发布实施后新申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对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上云补贴:

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财政贴一点”原则,鼓励芯云谷园区内企业向开发区内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购买云服务。凡通过开发区内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购买云服务的,可获得50%云服务费用补贴,单家企业云服务费用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展会补贴:

(一)鼓励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对参加政府主导的或行业专业性质已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展、会、赛的企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开发区举办行业性大奖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产业节等营造发展环境和培育市场氛围的活动。对举办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活动,按照场地租金的3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至多可享受一次。

对在上述节、会、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在开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

(一)个人培训补贴。鼓励针对产业园内的企业和员工开展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根据员工取得的证书以及能力提升情况,按培训费用的50%进行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证书的认定:1.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初中高级证书;2.经考试取得的IT行业认可的初中高级证书;3.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具有专业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初中高级软件和信息服务类相关培训证书。

(二)培训机构补贴。产业园内的机构组织与本办法第四条前十一项相关的主题培训,培训人数达100-200人(含100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达200人以上(含200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培训机构至多可享受一次奖励。

培训的学员被产业园内企业成功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随时提交申报材料,招商云谷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形式审查、咨询等工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将按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正式审核和政策兑现。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客观真实,且与入园审核材料一致。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情况的,经进一步查实,除追回已兑现的奖补外,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各项奖补项目,同时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才补贴的个人在劳动合同未满期限时离职的,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核实情况后,视情况收回劳动合同剩余时间的各种补贴。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各项奖补政策:

(一)近3年内因违反税收、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的。

(二)属于国家、省、市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定代表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未通过公安机关有关背景审核的。

(三)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五)违反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至少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兑现补助、奖励;若申请企业无特殊原因而在约定经营期限内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补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奖补政策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遵守产业园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产业园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真实有效的经营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4年3月31日止。原《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漳招管字〔2018〕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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