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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9/05
09:46

为加快推进永定区重点产业集聚发展,持续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工业再造”“二次创业”的引擎,现结合永定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永定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符合永定区产业发展规划,且与永定区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的入驻工业园(指文秀产业园和南部工业园)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本政策。

1.自(新)建厂房的企业,投产后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约定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以下简称“年纳税”)达到10万元/亩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2.租赁园区或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投产后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约定年纳税达到150元/m2(含150元/m2)以上的项目。

一、用地优惠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在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后,可按永定区工业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认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不低于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二、厂房补助

1.对新建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以上补助;对新建钢结构工业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20元以上补助。

2.厂房租赁补助:对租赁工业园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在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限应符合《永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产后自当年度算起连续五个年度,租金采取先缴纳后奖励,按每月给予每平方米4元补助。对于入驻南部园区光电信息产业园二期(桓鹏实业)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经永定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三、设备补助

对企业新建项目,新上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含)-1000万的,按5%给予补助;新上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1000万(含)以上的,按8%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银行贷款贴息

对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区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2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年贴息额不高于100万元。

五、创新鼓励

积极协助项目企业申请享受中央、福建省、龙岩市出台的与投资项目有关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国内或省内首台设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申请奖励时的政策为准。

六、上市鼓励

对在永定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150万元。

七、就业保障

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员工和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高级管理、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等生活服务方面,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工业园区内企业、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享受人才安置住房的政策扶持。在永定区属工业园区工作满1年以上且签订人事劳动合同的职工(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购买永定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政府回购住房,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奖励资金分3年兑现,工作每满1年,按实际购房面积,兑现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满六个月的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劳务中介组织或个人(包括老员工)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介绍员工进入永定工业园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上班满三个月后,补助劳务中介组织或个人200元/人。对劳务中介组织或个人每年累计输送100人以上(满六个月)的增加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劳务中介组织或个人(包括老员工)引进外省劳动力并入职1年以上的,给予1500元/人的奖励。

八、引进外资鼓励

1.注册补助:在永定工业园区内每注册成立1家外资企业且注册资本达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部分外资到资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到资补助:对在永定工业园区内新设(含增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九、“一事一议”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大项目、好项目,实行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十、附则

1.凡永定区出台的以及省市出台要求我区配套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2.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永定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永定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3.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先出台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招商引资鼓励扶持措施的通知》(永政综〔2016〕107号)同时废止,具体由永定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所涉及奖励经费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账户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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