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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
08/04
16:08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六稳”工作的部署要求,顺应新形势,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等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围绕“数字马尾、平台马尾、海上马尾、魅力马尾、创新马尾、创造马尾、创业马尾、回归马尾、落地马尾、扎根马尾”建设,现出台七项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设立基金扶持企业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鼓励企业回归的若干措施》《关于税收贡献奖励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循环创业的若干措施》。

关于设立基金扶持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引导区内银行、基金加大企业资金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特制定本措施。

一、纾困基金

(一)适用范围

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纳统及有望纳统的企业。

(二)具体措施

1.设立转贷过桥基金。对无法提供转贷周转金的企业,给予过桥资金,完成银行转贷业务。

2.提高股权质押比例。针对注册在马尾的境内上市企业,实际控股股东利用所持股权在银行质押贷款的,引导银行提高一定比例的质押率,提高部分由政府承担劣后级担保。

(三)申报流程

企业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金融办、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园区、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纾困基金——过桥基金申请表》(附表1);

《纾困基金——股权质押申请表》(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一期的纳税证明;

4.企业办公地址证明材料;

5.原贷款银行和续贷银行的贷款合同(申请过桥基金需要提供);

6.境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证明(申请股权质押需要提供)。

二、扶持基金

(一)适用范围

区内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具体措施

通过区内银行放贷的企业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园区认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单家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企业持相关的申报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镇(街)、园区初审汇总,由财政局(金融办)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扶持基金申请表》(附表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一期的纳税证明;

4.企业办公地址证明材料;

5.企业与区内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培育基金

(一)适用范围

区内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区内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

(二)具体措施

1.对于在马尾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70%奖励。

2.通过基金小镇获得资金资源后,达到纳统条件的区内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给予投放资金规模的1.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在区内银行设立账户的,按实际到资额的万分之一奖励。

(三)申报流程

企业持相关的申报材料,由财政局(金融办)、经开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培育基金申请表》(附表4);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缴税凭证;

4.企业办公地址证明;

5.区内缴纳医社保证明;

6.基金及基金公司投放资金规模证明。

四、其它

1.本措施涉及的扶持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本措施由区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促进我区服务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提资增效,推进商贸经济发展提速、水平提升、比重提高,鼓励存量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升销售业绩,实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所有当年新增(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的限上零售、批发、住宿、餐饮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等规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限上、规上企业)享受提升一次性奖励。

1.新增的限上、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按统计部门要求连续、正常、有效申报数据;

2.新增限上、规上企业入库后当年所申报的数据同比累计增长必须是正增长。

(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马尾区的已在库非当年纳统企业享受高增长贡献奖励。

1.企业当年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

3.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具体措施

(一)新增企业

限下、规下企业提升实行一次性奖励,即在市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再配套100%一次性奖励,即对每家提升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高增长企业

1.对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同比增长25%且增量在0.8亿元的批发企业、0.3亿元的零售企业、0.03亿元的住餐企业以及0.1亿元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在增量的基础上,每增长0.1亿元的批发企业、0.05亿元的零售企业、0.02亿元的住餐企业以及0.05亿元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连续负增长三个月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实现正增长10%(含)以上的,其中,批发企业每增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零售企业每增0.4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住餐企业每增0.04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企业每增0.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流程

1.区级配套的限下、规下企业提升一次性奖励以及稳增长奖励政策兑现时间,与市级奖励兑现时间同步,在市级资金下拨后连同市级奖励金一并予以发放;

2.企业按照属地或行业主管原则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以及附表电子档报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镇街、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区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复审,复审后由区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联合汇总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申报材料

(一)新增企业

1.奖励金兑现月份销售额(营业收入、营业额)累计数据报表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

(二)高增长企业

1.企业入库证明、销售额(营业收入、营业额)增量、企业当年度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2.申报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

五、其他

1.本措施涉及的扶持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措施

为进一步培育和扶持龙头及高成长企业,加快壮大产业集群,推动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在我区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工业年产值同比持平及以上、工业要素指标占比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工业企业。

二、具体措施

(一)适用范围中的第一类企业,在获得市级一次性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50%奖励,属于当年新建投产并纳统的企业,区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他行业转为规上工业并纳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适用范围中的第二类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适用范围中的第二类企业,每季度产值比增10%以上的,每增1000万元给予1万元,最高可得50万元奖励。

(四)适用范围中的第二类企业,2019年年产值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在市级每增产1000万元奖励2万元基础上,区级再给予50%奖励。

三、申报流程

企业按照属地或行业主管原则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以及附表电子档报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各镇街、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区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复审,复审后由区工信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

五、其他

1.申报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2.申请市级配套奖励的企业需先获得市级奖励。

3.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本措施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州市马尾区提升规模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福州市马尾区工业稳增长存量奖励申请表》

3.《福州市马尾区工业稳增长季度增量奖励申请表》

4.《福州市马尾区工业稳增长全年增量奖励申请表》

5.《福州市马尾区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关于鼓励企业回归的若干措施

为努力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回归我区创业创新发展,提升我区整体经济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年度纳税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或区外注册的企业,将公司生产经营地点迁回(入)马尾(区外企业需同时将注册地址迁入),且迁回(入)后持续在马尾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

2.企业应承诺回归马尾生产经营至少5年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回归奖。企业正式回归区内经营后,给予回归企业奖励。

1.年纳税额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回归企业,发放奖励资金6万元。

2.年纳税额在50-100万元的回归企业,发放奖励资金9万元。

3.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回归企业,发放奖励资金20万元。

4.年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的回归企业,发放奖励资金30万元。

5.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回归企业,发放奖励资金50万元。

(二)人员奖:对回归企业在马尾区缴纳医社保的员工数达到2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

1.在马尾缴纳医社保的员工数在20人-50人的,奖励6万元。

2.在马尾缴纳医社保的员工数在51人-100人的,奖励12万元。

3.在马尾缴纳医社保的员工数在100人以上的,奖励18万元。

三、申报流程

根据属地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的原则,由责任单位通知各回归企业填写《马尾区企业回归奖励金申请表》报送至企业回归办汇总后,企业回归办组织各镇街、园区、行业主管部门、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回归办提请区政府发放相关奖励金。

四、申报材料

1.《福州市马尾区企业回归奖励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度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回归后租赁、购买办公场所的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员工医社保缴交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

7.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需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区其他惠企政策。

2.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本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企业回归奖励金申请表》

关于税收贡献奖励的若干措施

为扶持区内企业发展壮大,培植稳固税源,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马尾区的企业。

二、具体措施

对当年度税收增幅排名前10的企业和税收增量排名前10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的70%奖励。

三、申报流程

由区财政局、税务局按年度企业税收完成情况,选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专题研究后,通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后执行。

四、申报材料

1.《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度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4.缴税凭证复印件。

五、其它

1.本措施涉及的扶持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本措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结合《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2017〕5号)文件精神及我区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包含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

二、具体措施

(一)财税扶持奖励政策

1.对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按其承接非区内财政投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给予分段奖励:

50(含)-300万元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300(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500(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1000(含)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属于招商引资迁入我区的建筑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在我区新成立的独立核算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我区将根据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以一企一议或一事一议的形式予以确定相应奖励。

(二)区内企业优先承接工程政策

1.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财政投资性工程,优先邀请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依法可以直接委托的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咨询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比选方式优先发包给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

2.我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建项目和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可直接发包的,在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取得土地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区住建局配合,向项目业主推荐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优秀建筑企业,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承建项目的,对总包单位按该项目施工企业产生税额中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与条款一不叠加),总包单位应优先选择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作为该项目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三)企业引进与晋升奖励政策

1.对工商及税收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总承包建筑企业予以奖励,其中:

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于具有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资质企业迁入我区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予以奖励。

2.对工商及税收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建筑服务业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综合乙级的奖励100万元,住建部审批的专业甲级奖励50万元,专业乙级奖励3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资质为甲级的奖励30万元。

3.对工商及税收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予以奖励,其中:

晋升为特级总承包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晋升为一级总承包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于具有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资质晋升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予以奖励;对于建筑服务业企业的资质晋升奖励等同于相应的企业引进奖励。

(四)人才培养与奖励政策

1.区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对行业、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列为区重点企业管理,享受区重点企业相关优惠待遇。对为我区建筑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在评先评模、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应予以综合考虑,提高建筑企业家政治待遇,提升企业知名度。

2.对列入区重点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其优秀高层次技术人才奖励可按照我区人才管理措施执行。关于优秀高层次技术人才子女的入学申请,根据其监护人的居住地,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区属优质小学就读。

三、申报流程

符合奖励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填报《福州市马尾区建筑业企业奖励审批表》,报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分管领导、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所得税缴交凭证;

3.《福州市马尾区建筑业企业奖励审批表》;

4.《福州市马尾区建筑企业税收奖励计算表汇总》。

五、其他

1.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予以兑现,每家企业每年度各项奖励总额最高为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款的区级留成部分。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核实纳税金额,并由税务部门予以核实当年的纳税情况;住建部门汇总各类奖励金额,报送财政审核;由区政府批准拨付。

2.对享受上述政策的建筑企业,五年内迁离本区的,应当缴回近5年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及相关利息后,才能予以办理迁出手续;上述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本措施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州市马尾区建筑企业税收奖励计算表汇总

2.福州市马尾区建筑业企业奖励审批表

关于促进循环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推动企业在区内衍生裂变、延伸产业链,做大企业,做强产业,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马尾区的企业。

二、具体办法

(一)鼓励区内企业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投资建设新项目。

1.区内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产品),区财政按项目投资(用地费、土建、设备)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2.从项目建成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其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鼓励区内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或项目。

1.新引进的配套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其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设立招商引资奖。新引进的配套企业,项目投资(用地费、土建、设备)5000万元(不含)以下,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用地费、土建、设备)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用地费、土建、设备)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用地费、土建、设备)3亿元(含)以上,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优质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60号),在省级企业兼并重组补贴资金基础上,给予30%配套奖励。

三、申报流程

按照申请奖励类别,企业分别填报《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经所在园区、工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审核,报送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汇总后提请区政府研究,审定通过后发放相关奖励。

四、申报材料

1.《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附表1、2、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相关合同(复印件);

6.土地出让费、施工款、设备购置费等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7.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

1.奖励资金均于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兑现。

2.凡享受财政扶持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得迁出马尾区。

3.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本措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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