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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重点招商引税企业税收奖励实施办法
2022
08/03
16:11

1.对不占用我区土地、楼宇等资源并对我区重点指标有突出贡献,且新引进第一年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95%奖励。

2.对占用我区土地、楼宇等资源且新引进第一年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60%的税收奖励;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80%的税收奖励。

3.对占用我区土地楼宇等资源且新引进第一年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进入辅导期的准上市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40%的税收奖励: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60%的税收奖励。

以上奖励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税收逐年比增幅度要达到20%及以上,当年度达到税收标准,则给予奖励,否则当年度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上会研究决定。企业在高新区落地后不得因为其他市县区的奖励而将已在我区缴纳的税种以及企业注册地进行转移,否则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应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返还高新区往年度拨付的关于税收奖励方面的政策奖励。

4.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区证券机构办理开户交易的,按不高于其所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的99%给予奖励,具体事项“一事一议”。

5.自2020年1月1日年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政策与高新区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不予以叠加,所有各类奖励政策金额累计不超过企业在高新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金额。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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