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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经济开发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3
03/21
23:06

为鼓励和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努力建设以总部经济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购买或租用开发区商务楼宇、企业闲置办公用房等载体办公;

2、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登记、缴交税费;

3、符合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机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高新技术服务、公共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要求。

二、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入驻开发区。新入驻的楼宇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前2年按其年度缴纳的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从第3年起按照年度环比新增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认定符合条件且年度新增税收10万元以上的现有楼宇企业,按照其年度环比新增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入驻企业购置商务楼宇作为办公自用的,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新建和利用闲置办公楼宇招商。企业新建和利用闲置办公楼宇自主招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前2年按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20%给予引资奖励,从第3年起按照入驻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20%给予引资奖励。

3、鼓励企业入驻指定办公楼宇。网络技术、创投保险、旅游中介、咨询服务、文化创意类的企业入驻剑桥、澳立、希尔斯企业和市科技创业园整体商务楼,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前2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从第3年起按照年度环比增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4、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创办软件开发、物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动漫等具有前端技术和创意设计类的企业入驻指定办公楼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租金两年的优惠。

5、鼓励引进规模楼宇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楼宇经济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政策扶持。

以上的补助和奖励以年度为单位兑现。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次年第二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开发区总部综合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楼宇入驻企业:申请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2)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招商企业:申请表、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办公用房租用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入驻企业纳税证明。

2.审核。由开发区总部综合办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

3.批准。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复后,由财政局负责拨付补助和奖励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开发区,但未在区内注册登记、缴交税费的企业,将注册登记地迁入开发区且在区内缴交税费的,视同新引进入驻的楼宇企业。

2、以下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①总部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②区内生产型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机构;③区内购买或租赁工业用地的物流企业;④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区内楼宇企业。

3.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开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且年度享受的补助或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

4.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区总部综合办负责解释。

5.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试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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