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交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旅游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设立“闽台旅游交流与合作”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对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
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闽台旅游产业对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支持建设邮轮母港,构建环海峡旅游圈。同时鼓励支持闽台高等学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当地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联合台湾有关方面共同开展宣传营销,推介闽台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吸引旅游者赴闽台两地旅游。对组织大陆居民途经福建口岸赴金门、马祖、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的旅行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此外,经过台湾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金门、澎湖、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福建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草案还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闽台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两岸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持有台湾领队证、导游证的执业人员,经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组织培训及政策法规考试认证,可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执业。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