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行动,推广应用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2015—2017年,全省将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宁德、三明市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2015—2016年,重点推进闽清县、海沧区、惠安县、长泰县、华安县、云霄县、福安市、梅列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园区),为试点项目提供支撑。到2017年,全省培育并创建3~5个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全省采用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每年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初步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等体系框架。
2018—2020年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期,试点设区市每年落实住宅新开工建筑面积不少于20%运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所占比重每年增加3个百分点。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部建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
《意见》规定,2015年起,每年安排一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展试点,优先安排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参与试点。其中,福州、厦门市每年安排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漳州市安排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宁德市安排不少于5万平方米,泉州、三明市根据基地建设情况自行安排。
《意见》提出,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对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福建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试点城市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使用散装水泥预制构件的,视为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报备,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意见》还明确,对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商品住宅,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利率、消费贷款利率可予以适当优惠;对于购买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各试点城市可采用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