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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范围
2015
03/18
21:01

新一期的福建省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两部分。目录首次对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做出了细化规定。具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等。

同时,对比上一期目录,新目录在分类方法、采购方式、具体品目等方面有多处修改。取消了之前电梯、彩票销售设备等品目须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的规定,改为可采取任一采购方式;新增了新能源汽车和信息技术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金融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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