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新增综合效益奖励政策
-设立基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
-分门别类扶持企业兼并重组
-大力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2015年元旦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就出台1号文件《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了解到,《通知》涉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
龙头企业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为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福建将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龙头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其中三明、南平、龙岩市可扩大到省级成长型企业;趸售县调整用电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逐步开放至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福建将实行新增综合效益事后奖励政策,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14-2016年期间完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分档分级给予奖励。省财政年度将安排6亿元资金,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
福建将设立基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形式,优先支持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建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和显示面板等产业。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组建规模不少于3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专项投资于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方面,福建将分门别类给予扶持。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单个项目最高将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最高将给予1000万元补助。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福建还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
作为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福建将着力提升园区综合水平。在建立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不少于30亿元的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同时,实行“三旧”改造政策,鼓励企业“退城入园”。鼓励沿海、山区共建园区,经省政府认定的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福建大力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对品牌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最高将给予10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中标省外招标项目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业企业向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福建也出台了多项扶持举措。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当年最高给予30万元补贴。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省级确认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为推动生态省建设,福建将在钢铁、水泥、建陶、玻璃、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等行业先行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其超额节能量指标有偿转让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反之则应购买指标完成节能任务。
为强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福建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信贷资产转出表内,腾出信贷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福建还将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包括: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凡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落实国务院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实行五个“一律”的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由行政机关自行支付费用。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