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全链条监管“野味产业”
2月18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运用法治方式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
《决定》共15条,主要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福建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福建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根据《决定》,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不属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决定》还明确,福建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福建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为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决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查证属实将给予奖励。(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