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福建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提出,2018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第三方招商引资最高奖励100万元。
奖励金额根据引进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3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下同)奖励10万元;10亿元至20亿元奖励20万元;20亿元至30亿元奖励30万元;30亿元至40亿元奖励40万元;40亿元至50亿元奖励50万元;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奖励100万元。
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鼓励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新引进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