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政策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执行。
此次增列的旅游业项目,包括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传统村落的开发与经营;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