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据介绍,2015年我省全社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GDP比重只有1.51%,远低于全国平均2.07%的水平,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办法》出台,将进一步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年均增幅20%以上,补齐短板,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覆盖面广、普惠性更强是《办法》的突出特点。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规模以上企业是我省研发投入的主体,是本实施办法补助的主要对象。同时,为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将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也纳入本实施办法补助范围,并将已实施研发经费补助的科技小巨人、新型研发机构也一同归并。”
根据《办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都列入补助范围。
《办法》明确,将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在提交补助申请的当年内一次性安排。
具体的补助标准分为: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补助和增长额补助,其中,基础补助采取分段补助标准,即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增长额补助是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对新型研发机构,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
据悉,省政府已将全省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年均增幅20%以上,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省政府挂牌督办事项,是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办法》要求,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办法中要求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全省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年度增长情况,调整增加年度预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