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了《石狮市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以加快产业创新转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
根据《方案》,在产业子基金设立上,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每年向社会发布产业子基金申报指南,甄选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产业子基金应当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产业子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章程、协议进行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 产业子基金存续期自基金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出资人同意并报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在产业子基金募集方面,《方案》规定,产业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募集,其中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基金份额不低于3%;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30%。各出资人签署认缴承诺书,待基金管理机构确定所投资产业具体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或根据投资进度)同步缴付到基金托管银行,投资到具体产业项目。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且不能成为产业子基金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产业子基金投向,《方案》规定,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另外,产业子基金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20%,投资单个企业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亿元;天使投资初创阶段企业的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30%。
对于产业子基金管理,《方案》规定,产业子基金应遵照《石狮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前3年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在第4至5年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年提取,当年提取上年。产业子基金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利润的,管理机构业绩奖励按照产业子基金协议约定执行,其中50%当年兑现,剩余部分在基金管理期结束后兑现;若基金到期时基金年化收益率低于10%,基金管理机构不再享受业绩奖励剩余部分。产业子基金可享受《石狮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奖励激励政策,其中当产业子基金盈利时,引导基金可在投资企业新一轮股权融资或企业成立五年内发展良好时,按原价退出并优先转让给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或产业子基金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