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决策部署,围绕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建设成为“最开放、最优惠、最高效”台商投资区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产业准入政策以及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以下供地办法和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条件
1、入驻的内、外资项目,应分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允许类项目条款。符合省、市产业政策以及泉州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发展方向。
2、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要求;属于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无污染或轻污染项目。
3、入驻项目必须符合泉州台商投资区对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的基本要求。入区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投资额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要求(按三类七等的标准执行,见附表1);税收在投产后第三年应达10万元/亩以上。
4、投资方应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具备按期投建投产的资金实力。
5、单独选址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低应在一亿元以上;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投资总额可放宽到8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原则上安排进入标准厂房,鼓励和引导投资者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二、配套条件:
“七通一平”:“七通”即通路、通电、通电讯、通电视、通自来水、通雨水管、通污水管;“一平”即项目用地平整。
大型企业对配套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也可选择自行投资配套建设。
三、供地价格
工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为法定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50年)的土地价格,包含了土地综合补偿费、土地税费(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提留基金及其他土地开发费等。各产业园土地出让控制价格为:
(1)光电产业园地价25万元/亩;
(2)新材料产业园地价25万元/亩;
(3)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25万元/亩;
(4)轻工提升产业园区27万元/亩;
(5)物流产业园32万元/亩。
四、优惠政策
(一)地价
1、入驻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投建,在动工的一年内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且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纳税额达到7万元/亩以上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亩一次性给予2%的地价返还。
2、入驻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台湾100大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全国行业前10强企业(为考核年度前一年官方公布的名单为准)且该企业在本区年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年纳税1亿元以上,以及年进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进出口公司,地价实行个案优惠;并且可根据企业要求,在规划的泉州台商投资区商务区、商住区分别安排企业总部办公用地和办公生活及设施配套用地,两项总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生产区用地的7%(享受这条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3、入驻项目属世界名牌产品的给予3%的奖励;属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给予2%的奖励(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均须提供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
4、入驻项目经有权机关鉴定为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并获得证书,给予5%的奖励。
5、对携带国家级技术中心入驻的企业,给予3%的奖励。
以上优惠政策若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可享受的,一律在项目协议中体现。符合一次性付款、先缴后返还或补助优惠的,须持相关有效凭证(付款及纳税凭证、认证证书)办理,达不到相关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应地价优惠。
(二)税收
6、凡入驻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台资企业在税收方面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和渔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三)其他
7、投资额特别大,对区域带动性特别强的项目可以按其税费缴交情况,给予一定年限的财政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以支持企业进行再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其标准实行个案研究。
8、符合国家及省、市政府条件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优先安排申请科技经费补助。
9、对积极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可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节能减排改造经费。
五、土地管理
1、项目协议签定后,投资方应在三个月内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符合项目开工条件后投资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2、入驻项目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权向该项目业主每年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3、入驻项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条件不具备的,造成项目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六、实施时间及解释说明
本规定试行2年,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