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时,外资部门审批所需材料如下:
1、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