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增强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以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方向,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微小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自身“小额、分散、便捷”的优势,努力拓展应收账款、仓单、订单、股权、商标权、收费权、在建工程、存货等贷款品种和抵质押方式,加大对农户和微小型企业的贷款支持。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开展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无抵押贷款。
二、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环境
(一)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为更好地体现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政策导向,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