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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幅精简招标事项项目范围
2015
09/04
17:41

近日,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作了大幅度精简。

据了解,随着2012年2月1日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及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举措,因此有必要按照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快项目落地等要求,针对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办法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据悉,《办法》已于今年6月30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福建省将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据悉,《办法》中提到取消备案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也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此外,取消对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前审核,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法》同时调整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优化了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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