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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鼓励客商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2013
03/26
15:37

龙政综[2010]388号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投资兴业,促进龙岩稀土产业发展,尽快把龙岩建成一流的稀土精深加工产业基地和特色的“中国海西稀土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保障原料供给

投资稀土应用产品精深加工的生产性项目,所需的稀土原材料由龙岩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100%保证供给。

二、实行财税优惠

1、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缴纳,从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月起5年内由其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后,通过隶属财政支出渠道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3、产品实现销售取得第一笔收入后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内地方所得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4、园区外的县(市、区)向稀土工业园提供原料进行分离加工的,按其提供的资源量萃取分离后所得氧化物产品所产生的税,全额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额奖励给提供原料的所在县(市、区)。

5、园区外各县(市、区)引进落户稀土工业园的企业投产后新增的税收:引资单位缴纳了征地成本及基础配套成本的,按其所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额奖励给引资单位;引资单位没有缴纳征地及基础配套成本的,按其所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由园区投资开发单位及引资单位按5:5分成。

6、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实物工作量)50%和100%两个阶段,由隶属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该项目用地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同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7、保障落户园区规模企业的用水、用电供给,价格按有权物价部门批复的最优价执行。

三、优惠工业用地

投资稀土精深加工产业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企业用地达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相关要求的,其工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出让。提供的工业用地按“三通一平”供给。

四、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年贴息额30万元以内。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年贴息额50万元以内。

五、实行厂房建设补助

1、租赁厂房的,投资业主可与厂房业主自行签订租赁合同。经稀土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新办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的项目,且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达100万元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自批准规模以上企业之月起二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给予每月3元/平方米的补助。

2、凡自带项目、自建厂房,厂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投资规模及厂房建设面积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是: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助。厂房补助在设备到位投产后(以取得第一笔产品销售收入为标准)一次性补助。

六、强化人才支撑

1、园区开发建设公司、长汀县政府为在稀土工业园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企业中高级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切实解决大学毕业生和中高级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住房问题。

2、凡纳税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的,可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当地人才中心推介在企业就业的,由受益财政委托当地人才中心发给连续3年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

3、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园区企业的网络联接,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并为工业园内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

4、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培训和“储备式”培训。对在园区企业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推荐参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5、在园区稀土企业就业的农村职工,其子女在入学、入托方面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七、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大品牌培育,形成创新发展的良好机制,并实行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1、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确认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持续推进品牌战略和奖励为品牌创建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八、附则

1、新引进特大型企业(指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入驻稀土工业园的,可特事特办,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2、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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