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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2
23:54

为积极鼓励企业入驻政和经济开发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作用,不断壮大县域经济,特制定我县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要求。鼓励优先发展竹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物、现代光伏电子信息产业、塑料产业、机械制造、纺织服装等产业。

2、达到相应的投资强度和规模。项目用地指标要求不低于省国土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出台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源[2008]199号)相关要求。

二、优惠政策

入驻开发区企业达到准入条件后,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工业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近期地价为4.6万元/亩,土地使用期限50年。并享受以下优惠:

1、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七通一平”(通路、给水、排水、排污、通电、通讯、广电及土地平整) 熟地。

2、集约用地奖励政策。为鼓励集约用地,投资项目生产用房是多层的,自投产之日起,36个月内平均每年每亩入库税收达到3万元,其三层以上部分(含三层)按每平方米50元奖励给投资方,奖励资金在投资方自投产之日起,36个月后核定后一次性结算。

(二)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开发区,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税收减免规定的待遇。

2、入区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后60个月内,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其中,200-40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的30%;400-60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的40%;600-80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的50%;800-100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的60%;1000-200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购地款总额)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一半,可享受相应档次的税收奖励。

以上用于计算奖励的购地款,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购地款,超出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用地面积部分不予计算奖励。

3、对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的土地供应、政府扶持等需求进行专题研究,给予更大的优惠。

(三)规费政策

1、新入开发区企业享受优惠水价。对新入开发区企业用水前三年按下调10%收取。

2、新入开发区的项目(企业),本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服务性项目费用减半收取。

3、涉及中央及省、市收费项目,由县直有关部门帮助入开发区企业争取尽可能的优惠减免。

(四)奖励政策

1、年纳税额达到县纳税大户要求的企业,县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支持入开发区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实施品牌战略、实施技术标准、技术创新等,根据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奖励。

三、服务保障

1、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入开发区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后,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承诺遵守有关事项,企业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证照申办,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并指定专人为企业服务。

2、企业入驻后,发给《政和客商证》(一企一证),3年内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凡在开发区内投资兴业的客商、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作为城镇户口迁入;

(2)客商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技能骨干的子女入学,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3)公安部门若需对客商的活动进行检查,需出示由县公安局长批准的相关批件。

(4)公安部门发给企业生产运输车辆绿色通行卡,持客商证的客商,一般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

3、凡在开发区企业务工(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务工证明)的农民工和外地工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所有收费与当地户籍学生相同。

4、除了安全生产部门,其它部门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检查、赞助、摊派。

5、对入开发区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抵押贷款,金融部门实行倾斜并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企业招工宣传、用工介绍及提供各类培训。

7、入开发区竹木企业,县林业部门优先安排企业基地用材指标,并提供各类优质服务。

8、对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纳税大户的客商,可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种评先评优享受荣誉称号,或按照有关程序担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四、其他

本规定从2012年6月1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政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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